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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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条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原则性规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对具有控制市场能力的经营者状态的描述。《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能够控制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这种地位对市场竞争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如果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反垄断立法都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本条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至于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滥用”,应根据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判断。本法第十七条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列举式规定。这样既可以消除人们对《反垄断法》是否会不利于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的担心,又可以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起到警示的作用,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竞争。

  关联法规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5-8条

  《国家工商行管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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