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1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四条 【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考虑到多数纵向协议对竞争的危害不像横向协议那么直接或者明显,实践中许多国家对其采取合理分析原则。但是,对涉及价格内容的纵向协议,多数情况下采取本身违法原则。本法还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到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又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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