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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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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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二条 【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参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6、30-35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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