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参见]
《行政处罚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65条
基本信息
正文
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参见]
《行政处罚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