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43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4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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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三条 【出让转让使用权年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的规定。应当注意,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样,都是要式合同,且法律明确规定合同登记是这两类合同生效之要件,故不适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之规定。

  房地产转让,引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参见]

  《合同法》第10条第2款、44条第2款、89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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