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56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56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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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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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六条 【土地收益上缴】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5条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46条规定,在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该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参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5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46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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