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54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5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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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备案】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的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4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参见]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52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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