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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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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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三条 【地价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见]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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