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37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3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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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定义的规定。

  房地产转让方式包括:(1)买卖;(2)赠与;(3)交换;(4)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5)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6)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参见]

  《合同法》第130-195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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