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31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31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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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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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本和投资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2000万元,800万元,100万元。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为:(1)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其中的7/10;(2)3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至少应占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的,至少应占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3000万以上的至少应占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应当注意,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参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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