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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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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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四条 【年限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授权性规定。

  理解本条含义,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本法颁布或者实施后,国务院根据本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重新作出规定的,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时,应当按国务院新的规定执行;(2)本法颁布或者实施后,国务院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没有作出新的规定的,可以按国务院原有的规定执行;(3)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而实际出让年限则应当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两者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在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范围内,出让合同约定的实际出让年限可以是最高出让年限,也可以低于最高出让年限。

  [参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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