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7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当事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依照本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违法行为人发出处罚通知,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拆除排污口,恢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状;并对违法行为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本款规定,只要违法行为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论是否已经排污,就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2.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强制拆除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违法行为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排污口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排污口,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本款规定的罚款幅度是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除了强制拆除并处罚款外,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停产整顿。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限期拆除,处以罚款。本款规定的罚款幅度是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2.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罚款。本款规定的罚款幅度是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3.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对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即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一方面明确了对不同情形下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执法主体;另一方面对水法的上述规定作了修改,加重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及水污染防治管理时,应当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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