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90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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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除了要承担本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外,对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行为,还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对此仅作出指引性的规定,以便于和相关法律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水污染防治监管有关的条款主要有: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条)

  2.盗窃、损毁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三条)

  3.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第六十条)

  刑法中与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有关的条款主要有:

  1.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八条)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4.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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