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7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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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只有一种,即责令关闭。凡是发现有人违法建设这些项目的,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该企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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