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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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特殊水体划定保护区加以保护的规定。

  某些水体因具有特殊的经济文化价值,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防止水体污染,以保证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对这些特殊水体划定保护区,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本条将划定特殊水体保护区的权限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本条规定的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包括:(1)风景名胜区水体,即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确定并公布的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2)重要渔业水体,即划定的重要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划定的重要渔业水体是鱼类活动的重要场所,其水质应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3)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是指除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以外,具有环境保护上的特殊价值,而划出一定范围加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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