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6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置的规定。

  近年来,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的49.2%。尤其是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如2004年发生的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沿岸近百万群众饮用水中断一个月。2005年年底发生的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给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控制、减轻、消除水污染事故产生的危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本法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处置作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学习、贯彻本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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