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5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从事有关的活动应编制作业方案并报批准的规定。

  船舶作业活动容易直接或间接造成水体污染,加强对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监控,是防止水体污染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本条规定,船舶进行本条所列的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发布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在渔港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应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 渔业船舶进行水上拆解应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遵守《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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