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6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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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准保护区内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以防止污染饮用水的规定。主要包括:

  1.工程保护措施。工程保护措施是指通过工程建设,来防止水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水体。如进行农村卫生环境整治、库岸带生物屏障建设、农村截污、城镇截污等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物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2.生态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包括:(1)建造人工湿地。人工湿地是一种由人工建造和监督控制的,与沼泽地类似的地面。在环境领域,人工湿地处理污水的研究与运用越来越广泛,在污水沿一定方向流动的过程中,主要利用湿地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通过过滤、吸附、共沉、离子交换、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来实现对污水的高效净化。湿地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时空上可分配不均的降水,通过湿地的吞吐调节,避免水旱灾害。湿地不仅能储蓄大量水分,还能通过植物蒸腾和水分蒸发,把水分源源不断地送回大气中,从而增加空气湿度,调节降水,在水的自然循环中起着良好的作用。沼泽湿地像天然的过滤器,有助于减缓水流的速度,当含有毒物和杂质(农药、生活污水和工业排放物)的流水经过湿地时,流速减慢有利于毒物和杂质的沉淀和排除。一些湿地植物还能有效地吸收水中的有毒物质,净化水质。(2)建造水源涵养林。水源涵养林通过林冠藏留、枯枝落叶层的截持和林地土壤的调节来发挥其水土保持、滞洪蓄洪、调节水源、改善水质、调节气候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服务功能。它是湖库环境的重要保护屏障,对防止水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实践中确保饮用水安全的生态保护措施有多种,本条所列的只是其中较为重要和常用的几种。不同地区由于自然经济条件的不同,所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也不一样,有些地区可以采取较为单一的措施,有些地区就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这些都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来确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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