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4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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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的要求。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收集的污水,既有日常的生活污水,也有工业企业排放的各类工业废水和医疗机构排放的医疗废水等。而作为污水处理厂来说,其处理的对象主要是占污染物中水比重较大的生活污水,还有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中危害性较低的污染物。而对于其他污染物,如含有重金属元素的废水、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液、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工业废渣等,因污水处理厂没有相应的工艺和设备进行处理,则需要排污方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向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将未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一是会因污水处理厂无法处理,造成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无法保证达标,造成二次污染。二是可能损坏污水处理设施,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因此,为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本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标准作出了规定:对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对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企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这一规定是国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制定的鼓励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城镇污水防治工作的重视,也有利于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的达标排放率。免缴排污费的前提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项目,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43项。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2)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执行二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是保证出水水质的直接责任人。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月、季、年)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在经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置后,最终将排向水体。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监督出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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