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4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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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水污染防治义务的规定。

  我国的水污染,很大原因是由于生产效率低下、生产工艺落后造成的。作为产品的生产者,企业对防治工业水污染负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综合回收利用等管理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及综合利用等措施防治污染,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长期战略。采用什么样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本是由企业自己决定的,但国家出于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往往通过法律等手段对企业进行适当限制,引导和要求企业走清洁生产之路。如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处理技术。清洁生产促进法也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实践证明,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废物综合利用的管理,有利于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降低污染末端处置费用等,可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显著的提高。部分工艺和技术还可以有效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因此,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采取措施积极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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