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5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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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船舶造成水污染的规定。包括: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根据《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不大于15毫克/升,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活需氧量为不大于50毫克/升,悬浮物不大于150毫克/升,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其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应按规定的条件在指定区域符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2.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船舶的残油、废油应根据其性质不同分别排入码头专用接收处理设施,能够回收利用的,应进行回收利用,不得排入水体,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3.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体废物等。交通部2005年颁布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对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环境作了具体规定,包括:(1)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须备有符合编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中,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2)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3)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垃圾处理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船舶垃圾中的危险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应当向接收单位提供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4)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5)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4.防止装载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污染。油类和有毒货物都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都对装载运输危险货物,防止造成水域污染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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