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40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治工业水污染的职责的规定。

  工业水污染的防治是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政府部门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工业布局,采取措施,积极加以推动。科学合理的规划工业布局,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的分布、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已形成的水污染现状和工业水污染物的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需要发展的新建工业项目;对已建成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积极进行调整。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使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协调。

  防治工业水污染,是企业的义务,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帮助和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从生产源头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水污染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帮助企业实现技术改造;还可以要求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等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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