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4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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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措施的规定。

  目前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堆肥三种,而填埋处置方式因其技术较为简便,费用更为低廉,在实际中应用比较广泛,我国大多数城镇也都是采用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但是以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直接与土壤接触,如果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防护措施不当,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就会渗入土壤,进而污染地下水。因此,为防止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污染土地和地下水,本条专就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措施作出规定,要求在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漏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也作出了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当包括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其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厘米/秒,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使场底变形,填埋场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渗滤液。这些规定,在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时,都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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