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3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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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各类固体废物的规定。

  为防止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体,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于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能加以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等。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禁止向水体排放。

  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因其危害性较大,如果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会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这些危险废物的处置作出了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颁布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危险化学品。

  为防止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流入水体或渗入地下,本条第三款还规定,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可溶性剧毒废渣的贮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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