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3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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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存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规定。

  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如含有氰化物、氟化物、酚类化合物、农药等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物,如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等,因其危害性较大,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一旦泄漏不仅会对沟渠、坑塘中的地表水体产生污染,还会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源。因此,为防止地下水体遭受污染,本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这些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运输或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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