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2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有利于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环保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合称为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列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监测项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或TOC)、氨氮、油类、悬浮物和不同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还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供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54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23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