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2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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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等废液的规定。

  本条中的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油类排入水体后形成的油膜,会阻碍水分蒸发,影响水气交换,减少空气中氧进入水体的数量,从而降低水体的自净能力;藻类因油污染,光合作用受阻而致死;油污沾在鱼鳃上会引起鱼类窒息死亡;石油中所含的多环芳烃,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体产生致癌作用。酸液和碱液进入水体,能使水的pH值发生变化。pH值过高或过低均会对鱼类和其他水生动植物产生影响,可导致鱼类等生物的死亡,抑制微生物生长,影响水体的自净能力。剧毒废液,主要是指含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成分的废液,如含有氰化物、氟化物、酚类化合物、农药等废液。氰化物会导致人和其他生物急性中毒,主要通过消化道吸收后,分解成氰化氢,迅速进入血液与红细胞中细胞色素氧化酶结合,造成细胞缺氧而致死。氟化物进入人体后与钙结合形成氟化钙,沉积于骨骼组织中,使骨质硬化形成氟骨症、斑釉齿,抑制酶的活性。酚类化合物能使鱼类出现异常味道,难以食用,重者迅速破坏鱼鳃,以致鱼类腹腔出血死亡。对人类的毒性主要表现在酚类化合物与细胞中的蛋白质发生反应:低浓度时,使细胞变性;高浓度时,使细胞凝固,引起急性中毒死亡。有机氯农药能在食物链中高度富集,进入人体后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并对肝脏和肾脏有明显的损害。

  鉴于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会导致水体环境的破坏,对水体中的生物和人体产生危害,本条明确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对废弃的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或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置。

  除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外,对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也不得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因油类或有毒污染物会附着在车辆和容器上,在水体中清洗会导致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破坏水体环境,对水体中的生物和人体产生危害,因此本条规定,严禁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在水体中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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