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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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对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是国家防治水污染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防治水污染,保护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本法规定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对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是负责环境保护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将面临严峻的环境压力,污染物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力度,加大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力度,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方案,决定组建国家环境保护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并明确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国务委员兼国务院副秘书长华建敏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国家环境保护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因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也相应由国家环境保护部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指的是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本级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厅、局。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防止船舶污染。200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方案,决定组建交通运输部,不再保留交通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作为原交通部直属机构,也自然转受交通运输部管理,其防止船舶污染的主要职责不变。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指的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地方是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水污染的污染源多,涉及面广,水污染情况复杂、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仅由环境保护部门一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是难以胜任的,必须由各有关部门予以协作、配合,齐抓共管才能管好。为此,本条第三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比较符合实际,可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全面和有效地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其中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是指我国在长江、黄河、淮河、珠江、海河、辽河这六大江河和太湖流域成立的作为水利部派出机构的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水利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各自的职责”,主要是指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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