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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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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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释义】本条是关于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008年初,关于“馒头标准”的报道登上了各媒体的主要版面。据媒体报道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所谓“馒头国家标准”规定“馒头必须是圆形或椭圆形”。消息一经报道,公众一片哗然,对国家制定该项标准的必要性、合理性普遍提出质疑。据腾讯网一则有31780人参与投票的调查,21151人(占66.55%)认为这样的馒头标准是“笑话,不知道制定者怎么想的”。后经国家质监总局澄清,馒头标准并没有对馒头的形状作出过这样的规定,媒体报道严重失实。这样一个看似笑话、荒谬的标准,却被很多人轻信、传播,虽然与媒体炒作有关,但同时也反映出食品标准制定、公布过程中信息不公开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样,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和执法的基础,对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开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公众只有了解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提高了食品安全标准意识,才能知道什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避免因不了解食品安全标准,误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公开食品安全标准,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意识的需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对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维护政府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把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宣传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加以贯彻落实。

  (一)食品安全标准公开的范围

  本条规定的应当公开以供公众免费查阅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本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不同,强制性标准由国家法律保障其执行效力,食品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公开则是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执行效果的必要前提。

  (二)食品安全标准公开的主体

  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企业标准也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虽然本条没有对公开食品安全标准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备案食品安全标准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开,采取多种措施,为公众免费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三)食品安全标准公开的具体要求

  依据本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把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宣传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采取各项措施,提高标准发布与实施透明度和普及程度。

  首先,本法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公布。

  其次,新标准颁布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工作,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为方便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者查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此情况通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机构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要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前,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参与,更好地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

  再次,在公开的形式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有关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实现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传递,为公众免费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有关信息,解决相关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的问题等。有关部门在公开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注意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对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对今后更新、废止的食品安全标准信息也要及时在网站发布,供社会各界免费阅读、下载。

  为便于公众查询,有关部门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有关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标准目录,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为保障公众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信息,本条对免费查阅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也是食品安全标准信息能够为公众广泛知晓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规定,向公众收取查阅食品安全标准信息费用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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