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有关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的农业机械即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农业机械可以分为自走式农业机械、悬挂式农业机械以及其他农机具。在田间、庭院作业违规操作农业机械的,一般只涉及到农业机械使用者和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而上道路行驶进行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违章操作,则会直接影响到公共安全。

  安全问题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一直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的问题之一。在生产活动中,不能只片面追求生产的效益,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也应得到广大生产者重视。忽视安全,将使效益也无法得到保证。近年来,因忽视生产安全所造成的事故屡屡出现在我们的眼前,后果都是非常惨痛的,教训也都是深刻的。农业机械有其特殊性,因其结构的原因,作业的部位大都暴露在外,作业时也缺少有效的防护装置,又大部分都是在田间地头作业,给操作使用人员带来的安全隐患较大,同时也可能由于操作不当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农业机械作为进行农事活动专用的生产工具,不熟悉并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极易发生生产事故,因此在生产作业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农业机械是非常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都是具有针对性的,依照安全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可以保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是必要的。因此,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这里讲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即农业机械的使用者,大多是农民。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两种形式: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部门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收到责令改正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2.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违章行为,如在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的违章作业,通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即可达到矫治违法行为的目的,但是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违章操作,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除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规定。

  (二)刑事法律责任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所谓重大事故,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碰撞、倾覆、毁坏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3.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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