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按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的规定。

  一、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是农业机械化顺利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发展农业机械化,必须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例如根据英国1957的农业法,凡修建农场建筑物、道路、堤坝、供电系统等费用,其中的2/3由国家给予补助,1973年的“农场资本补贴计划”进一步规定,在农场建造干燥和储藏农产品的设施或者建造存放农业机械的仓库,在得到政府的批准后均可得到20%的补贴,修筑公路和便道可获得25%的补贴,此外,政府每年都要拿出一笔资金作为农业投资,主要用于建设与农业有关的工程设施和公用设施。在我国,目前中央预算尚无专门项目或投资用于农村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但在一些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或部分财政专项中,都包含机具库棚、粮食烘干设施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在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注重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例如四川省2001年把乡村道路建设纳入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之中,2001-2002年两年间,省财政投入135O万元,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改善乡村道路和机耕道路4000多公里。重庆市加强机电提灌站建设,三年市财政投入1940万元,维修改造机电提灌设备249400台次/111万千瓦,恢复灌溉面积32.3万亩,新增灌溉面积12.4万亩。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适当调整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结构,增加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因此本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二位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对于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同样有着十分关键的意义。我国农村信息相对闭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的发展,对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因为农民信息的缺乏和不对称,农民对国家的农机政策、农机科研成果、农机市场行情以及农机作业服务供需情况等都没有特别准确的把握。在农机跨区作业服务中,有的省份没有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导致有的农机大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农业机械出现闲置,而另一方面其他地方的农民因为没有农业机械来抢农时而发愁。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对建立农业信息制度作了原则的规定。考虑到农机信息服务的重要性,除本条外,本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也对国家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信息服务作了规定。农业部建有中国农业信息网,其中设立了“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免费为农民服务,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推广、质量监督、市场供求等各方面信息。山东、天津、河南、广东等省市的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实现了与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友情链接,其他一些省市的农机化信息网也正在逐步建设之中。本法通过实施以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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