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全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报表。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或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2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期限都是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定期财务报告之外,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还有权不定期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确定的时限提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报送

  依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金融企业除外)。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的内容有: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利润分配表;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6.分部报表;7.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8.其他有关附表。关于“会计报表附注”,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应当包括的内容,如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关于“财务情况说明书”,依照其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是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1.金融企业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关于审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统计报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统计调查的需要而制发的报表,要求被调查部位按照统计调查的项目填写。统计报表具有不定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每一次统计调查的要求,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的格式报送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金融企业名称、金融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金融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金融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不符合上述格式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进行并表报送

  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并表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金融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金融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自己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其他附属机构,应当编制合并的会计报表而不予编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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