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十七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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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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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规定。

  一、在实际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拟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及配套技术,除了先进性、地域适用性以及可靠性以外,其使用经济性和生产作业过程及产后的实际效果,是农民是否接受并自主采用的关键因素。因此,要有效地引导农村分散经营的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经营中自觉采用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积极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手段,就应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对计划新增投入的农业机械技术,进行直接比较选择的场所和应用效果鉴别的示范样板。因此,本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以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进行引导作出了规定。

  二、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引导;同时也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引导。示范的形式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也包括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自行建立的农业机械示范点。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其目的是使适宜于该区域生产应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在示范基地中结合当地的农艺要求,进行多种技术配套模式应用后,为当地农民提供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应用于生产的示范样板。以作为引导农民自主选购和采用新农业机械技术的参考。示范基地在实际的农业机械技术示范应用过程中,也起着面对农民的生产技术培训、具有潜在需求的先进农业机械的展示等重要作用。同时,推广人员也将在试验示范的过程中,不断地得到生产经营能力和农业机械操作技能的锻炼。这将提高国家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的工作成效,加快我国各种农业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

  三、我国的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既有国家投资设立的,有地方投资设立的,也有国家地方共同投资设立的。

  国家主要对下列农业机械化示范项目进行了投资:一是,农用航空站建设。从2000年开始,针对蝗虫发生面积大、迁飞性强的特点,农业部新建和扩建了辽宁、山东、江苏、天津和黑龙江、新疆垦区等六个农用航空站,到2003年累计投入中央基本建设和国债资金1.24亿元。二是,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针对我国水稻生产机械化落后的现状,2002年利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建设了16个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区,突出栽插、收获两个关键环节,进行成套技术示范,国家投资1000万元。三是,旱作节水农业技术示范。属于农业部基本建设基数内投资,每两年申请—次。“九五”先后建设了近对个机械化旱作农业技术示范县,总投资近l000万元。四是,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从2002年开始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减少农田扬尘减缓北方地区沙尘暴的侵袭,改善生态环境和节本。增效为目标,以提高抗旱节水能力为重点,通过分阶段、分步骤在北方地区改革传统耕作制度,示范推广以秸秆覆盖、免耕播种为重点的保护性耕作技术,逐步建设“环京津保护性耕作带”和“西北源头保护性耕作带”。2002年预算资金2000万元,在北方8省(区市)建立38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2003年预算资金3000万元,巩固2002年38个示范县建设成果,新建20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

  地方也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项目的投资。例如:吉林省计划经2001年到2010年的十年建设,在全省12个县(市)的100个乡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现在已经建设了18个,其中重点建设了9个,投入约2000万元。贵州省“十五”期间要加大水稻生产机械化、玉米育苗移栽机械化、秸秆还田机械化、粮食产地烘干机械化等十余项技术推广力度,在全省建立对个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基地。山西省计划到2005年建设10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2006到2010年建设30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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