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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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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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维修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农业机械维修是实现机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农机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到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实现农业机械高效、优质、低耗、安全运行。如果农业机械维修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状态不好就会影响工作效率,在使用过程中就会存在安全隐患。如果有漏水、漏油和超标排放废气等现象,还会对农产品品质、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污染。因此,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直接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作业质量、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涉及到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农业机械配件质量、检测设备、人员技术水平、修理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等因素。随着农业机械向多功能、高性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设施和从业人员要求会越来越高。一些已经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国家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十分重视。如日本早在1979年就制定了《农业机械维修设施设置标准》,其中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将维修设施分为四类:特A级(特级综合维修设施)、A级(综合维修设施)、B级(一般维修设施)、C级(检查调查设施),还规定各类设施应当具备的职工技术等级、室内作业场和车辆存放场规模,以及必备的修理工具等条件和管理标准。农机修理人员等级分为:一级农业机械整备技能上(农机修理工)、二级农业机械整备技能士、农业机械技术指导全和农业机械指导技师。由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技能鉴定,核发资格证书。韩国1996年修订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规则中,规定农机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的场所、设施和技术人力标准。在我国维修行业中,20O4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对汽车维修实行了资格管理制度。

  我国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经历了从国家办厂到县、社、队三级办厂,到现在以民营和个体经济为主办厂(点)的发展时期,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和不同规模、不同技术等级的维修服务网络,目前,全国有农业机械维修(厂)点23.4万个,其中民营和个体经济农机修理厂(点)数量已占85%以上。农业机械维修(厂)点中,一级修理点2652个,二级修理点9821个,三级修理点11.6万个,专业修理点9万个。农业机械维修点从业人数达5O.7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6万人。农机修理厂(点)遍布乡村,在方便农机的维修、解决买配件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部分农机修理厂(点)特别是个体点,技术条件差,设备简陋,场地小,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较低,执行修理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不严,维修质量无法保证。

  目前,我国对农业机械维修实行的是分级设立维修点的行业管理制度。1984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该办法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的技术等级和修理职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要求。1985年原农牧渔业部印发《农机修理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1988年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等级审定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农村机械维修行业工人技术考核的补充规定》,1992年劳动部、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农业)》,1994年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人1998年农业部印发《关于做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将农机维修工人技术考核相关内容合并到国家组织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之中,核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人2O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制定了《农机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出台不久,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2O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一、根据本法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这是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基本要求。具体地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要有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场地;二是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如专业工具和设备、专业仪器仪表、相应的试验场地等;三是有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持有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四是有健全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制度;五是应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二、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的技术等级业务范围。不同的技术等级配套有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从事相适应的维修业务,并执行农业机械修理标准和工艺规范。一级技术维修业务范围较宽,维修的业务水平也较高。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和从事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级维修点承担的业务范围:各种进口、国产高性能农业机械的维修;各种大中型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机动插秧机、农村动力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的大修和总体、零部件的修理;以及二级、三级维修点业务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维修;根据设备及技术条件,还可以承担各类燃油泵调试与修理,在生产厂授权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特约“三包”维修服务。

  二级维修点承担的业务范围:小型拖拉机,农业机械的换件大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的维护保养及局部性的换件修理;一般农业机械的故障排除与保养、修理以及三级维修点业务范围的项目的维修;如果设备、人员及相关条件符合要求,可以在生产厂授权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特约“三包”维修服务。

  三级维修点承担的业务范围:各种农业机械的维护性修理和一般性故障排除、快修、不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故障排除和换件修理:小型农业机械、拖拉机(单缸发动机)、农用机动三轮车等的换件修理;各种农村机械的电(气)焊;各种车辆的补胎、充气等。

  专项修理点承担的业务范围;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可以分别承担燃油泵调试与修理、镗缸磨缸、曲轴修磨等专项修理业务。

  三、农业机械维修者应承担的责任。农业机械维修市场主要在农村,农业机械维修厂(点)设备不全、技术不规范,有的只是换换零件、焊焊补补和采取简单的人工操作、目测等方法,维修质量达不到要求,维修后的农业机械隐患较多,农民受了损失也不清楚。保证维修质量是维修者应尽的职责,维修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且难以挽回。因此,必须强化农业机械维修者的责任。按照本条规定,如果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承担免费重新修理的责任;如果因维修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规范维修市场,又有利于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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