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全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本章还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和标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这些监督管理职权。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如果违法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法第十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本条第二款针对本法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这些要求,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9,00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