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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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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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制造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售后服务责任以及生产者在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产品是生产者制造出来的,生产者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源头和主体,销售者是联系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对于把好销售产品的质量关起着重要作用。农业机械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将保证农机产品质量作为首要义务。只有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农业机械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满足广大农机使用者的需要,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一、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二是指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本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三包”规定)的有关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履行下列义务: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修理、更换、退货)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3.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4.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5.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6.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7.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8.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9.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3.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4.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5.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6.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本条第一款还特别强调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这里讲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按六部委“三包”规定。农业机械零配件品种达几千种,主要分为三大类:动力机械零配件、行走机械零配件、农机具零配件。零配件虽小,但直接影响整机产品质量。农机零配件是易损件,加之农业作业条件的特点和某些人为操作因素,出现故障和更换在所难免,必须保证及时供应。农业机械的使用者多为农民,文化程度不高,而一些农业机械技术含量高,构造原理复杂,其使用、保养和维修的技术要求较高,必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来解决,提高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使用、保养、维修技能,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结构、工作原理、安全操作、常见故障、注意事项等知识。农业作业有很强的季节性和时效性,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影响农业生产,给农业机械的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机械的生产者、销售者对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意识到售后服务是企业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国外生产企业有很大的差距。国外企业奉行可靠性概念,即可靠的制造质量,可靠的零配件供应、维修体系,并有完善的培训体系。农业机械的可靠性是用户购买行为的基本点,用户买产品也买售后服务。例如全球最大的农机生产企业迪尔公司非常重视零配件供应和培训服务。进入中国市场后,已在天津和新疆建立了完善的零配件供应和技术服务机构,保证在48小时之内解决问题。并根据自己的培训经验,从培训经销商做起,让他们不仅熟悉产品、胜任推销与技术服务,而且承担培训用户的责任。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高售后服务意识,按照六部委“三包”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二、农业机械生产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这里所称安全防护装置是指为防止使用、操作农业机械者与农业机械运动机件发生不当接触,造成人身伤害而设置的保护装置。警示标志是指用以表示特定的含义,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于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安全色、几何图形或符号。例如,表示剧毒、危险、易燃、易爆、有电等含义,都有专用的对应的图形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是指用来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不安全因素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的中文文字说明。也可以理解为用中文标注的注意事项,应当包括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和其他需要让使用、操作农业机械者了解的情况。安全防护装置应当设置在农业机械运动机件或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切实起到防护作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设置在农业机械的醒目或易发生危险的位置,让每一个操作农业机械和周围的人都能够清楚地看到,这样,才有起到警示作用。

  在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是对农业机械使用者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农业机械的安全性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近年来,由于一些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视不够,一味降低成本,节约材料,追求利润,无视国家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加之操作使用不当,农机产品的安全问题一直十分突出。据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生农机事故13697起,死亡人数2315人,重伤人数4582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82万元。在2003年质量抽查中,部分农机产品的安全质量问题是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的产品的安全防护装置结构简单,或者只有部分防护,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有的产品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要求,起不到注意和警惕的作用;还有的产品根本没有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安全措施。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也就是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机械国家标准中开始吸收ISO标准中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将农业机械的安全防护提升为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机械防护的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对于尚未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某些安全指标(如某些新产品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则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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