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三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发布的规定。

  一、信息收集与发布主体的变化

  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相应地,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汇总和编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发布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银监会成立后,国务院明确规定,银监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0号),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数据统计工作也已从中国人民银行划至银监会。

  及时、准确地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相关的数据资料,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的前提,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也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在本法中需要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综合、分析和处理的权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经营活动记录,综合反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存款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由于银行业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银行活动具有较大的外部性,涉及到千家万户,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数据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在本法中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承担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数据资料的责任。

  二、信息收集与发布

  本条从制度上界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获得银行类金融机构数据、报表的方式,明确了银监会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数据资料收集、处理和发布方面的责任。

  本条规定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的统一编制主体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数据、资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统一收集、汇总和编制报表。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起必要的银行业数据信息统计体系,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资料,编制各种报表和报告,为其监管活动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和报表,不仅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需要,也是国家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他经济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获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数据信息后,为满足社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数据的需要,加强社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水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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