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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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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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及商检机构内部主要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的规定。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作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在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防止执法腐败。其中,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内部监督制度,是监督制约其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内部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机构及其人员所实行的一种监督约束制度,这一制度主要规定内部监督的监督方式、监督人员、监督程序、监督责任等事项。只有建立健全这一制度,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法,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腐败。因此,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本法的要求,结合商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为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序、持续地开展下去,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还应制定一系列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使之不断健全和完善。

  商检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对外履行监督管理职务时,是作为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代表,通过自己的公务活动,具体实现监管职能。因为商检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事关国家的主权、利益和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其言行举止、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也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形象和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所以为防止商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制造腐败和谋取私利,一方面必须对他们提出严格的法律要求,以规范其行为,另一方面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执法的主体上,防止违反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具体来讲,对商检工作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办理法定事项,以及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准则及工作纪律的情况。总之,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切实负起内部监督职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检查,使本法规定的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商检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重要的是要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确立内部控制的规则。明确商检机构内部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并做到主要工作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形成内部制约机制,实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规则,自然也是内部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分析实践中揭露出的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腐败的案件,不难发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重要的权力集中于一人或少数人手中,对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缺少内部控制制度。因此,这次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针对性地增加了这一规定,确立了内部控制这一重要法律原则。

  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首先,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明确岗位职责权限是合法地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条件,只有岗位职责权限明确,才能防止职责不清引起的混乱,才能防止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权力后的推卸责任。其次,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各主要岗位职责的目的是使之分离,只有分离才能形成制约,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因此,职责明确是形成制约的前提,职责分离则是实现制约的基础。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除本条明确规定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三个主要岗位的职责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外,如果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不相容的需要分离的岗位,商检机构应当依法自行规定将其分离,这与法律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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