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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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九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检验、鉴定收费的规定。

  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所必须的。同时,进行此项检验,涉及的商品种类很多,数量很大,技术性很强,需要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检验设施,耗费一定的辅助材料,费用开支数额巨大,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有一定困难,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进出口商品报检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对外贸易关系人根据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者因争议处理及其他需要,以及外国检验机构因业务需要,委托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进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这不是法律强制要求必须进行的,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接受委托办理检验鉴定的检验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哪些项目需要收费,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何规定,情况较为复杂,此外,收费项目和标准也需要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因此本条只对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问题做了原则规定,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的实际做法是,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国家商检部门制定了委托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委托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对一些特殊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制定了单项收费办法和标准;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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