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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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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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释义】 本条是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规定。

  对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从1998年起,国家商检部门负责管理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产品的入境验证工作。为了强化验证管理,这次修改商检法增加了本条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商检机构的验证管理职能。同时,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均实施验证管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管理工作,各级商检机构具体实施相应的验证管理。本条规定所指的“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是指商检机构对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及其他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在进出口时,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标志等;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并对获证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必要的抽查检验,以证实商品是否符合强制性认证以及有关质量许可规定的技术要求。实施验证管理的内容包括:1.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强制性认证制度及其他质量许可制度的要求,确定实施验证的进出口商品范围;2.对于实施验证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应核实其相应的证明文件及标志,对经查实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按规定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3.列入验证范围的商品,在进出口时,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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