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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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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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释义】 本条是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的资格及其代理报检业务基本要求的规定。

  过去进出口商品的报检手续都是由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自行办理的,具体地说,就是由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来办理的。近年来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和外贸经营方式的变化,在外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专门提供代理报检及报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这一服务性业务的出现有其客观的需求。进出口报检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需要熟悉商检法律法规、商检业务制度和办理报检手续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外贸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办理,一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出于成本、业务技能、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便于亲自办理,因此,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为社会提供服务、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单位。专业化报检单位及人员的出现,有利于报检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的提高,对口岸整体通关效率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世界各国绝大部分的进出口货物的报检等通关手续也都采用了由代理单位办理的方式。但是,以前商检法对进出口货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有的代理报检单位和人员不具备资格从事代理业务,不履行法定的报检义务,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地干扰了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秩序。本条针对上述问题从法律上对代理报检人明确了管理的要求,对于促进这一服务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代理报检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本条规定的“代理人”是指提供社会化报检服务的单位。按照本条规定,无论是专门从事代理报检服务的单位或者是在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的同时兼营代理报检服务的单位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正常从事代理报检活动,即经商检机构审查,取得许可,才能从事代理报检服务。

  从事社会化代理报检的单位必须依法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商检机构审查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3.拥有固定的场所及符合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拥有一定数量的代理报检从业人员。经审查合格,由商检机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代理报检单位在取得注册登记后,可以在商检机构批准的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经异地商检机构同意的,也可以跨辖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二、本条规定,代理报检单位办理报检手续时,除应当提交必需的凭证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报检单位在报检时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向商检机构提供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民事代理法律关系的证明,以表明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身份的合法性;二是明确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以清晰界定二者的法律责任关系。如果代理报检单位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这种委托代理形式要求代理报检单位遵守法律对被代理人的各项规定,被代理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责任;如果代理报检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在法律上将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一样看待,置于同等地位,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承担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代理报检单位与委托其代理报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但被代理人有义务向代理报检单位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对被代理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对所代理的报检事宜的真实性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落实检验场地、时间等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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