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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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释义】 本条是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适载检验的规定。

  适载检验是指对集装箱、船舱、冷藏车(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适宜装载拟出口的商品的检验。易腐烂变质食品范围由国家商检部门公布。

  随着科学技术与人类文明的飞速发展,各国政府在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预防与控制从食品生产原料、加工到储运、销售等全过程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等方面不断加大了行政监管力度,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所属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美国食品和药品安全局(FDA)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FIA)等均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因此,针对“易腐烂变质食品(即易发生安全卫生质量问题)”这一货物特性,本条对装运该类货物的船舱和集装箱规定实施强制检验是非常必要的。

  申请主体:是指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承运人主要指船方(船舶公司)、船舶租赁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装箱单位主要指集装箱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如外运公司、外轮代理公司或港口集装箱公司等部门。

  申请期限:船舶承运人或者集装箱装箱单位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或装箱前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船舱适载检验: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验舱前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装货清单及配载图。2.商检机构实施登舱检验,验舱完毕后,合格的签发验舱合格证书;经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船舱,承运人应认真加以清理后,再由商检机构派员重新检验;重新检验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仍不合格者,承运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装运技术条件,并重新申请检验。

  集装箱适载检验:1.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单据: (1)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 (2)信用证; (3)装箱积载单; (4)装箱明细单; (5)承租契约。2.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对实施法定检验的集装箱,按有关集装箱适载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商检机构检验的集装箱不符合装运条件的,装运单位要根据要求整理,由商检机构重新检验,检验仍不合格的,装箱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技术条件要求,并重新申请检验。

  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或者集装箱,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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