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释义】 本条是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出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要商检机构出证索赔时,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商品运输远隔重洋,环节多,风险大,出现残损短缺的几率较高。进口商品种类繁多,部分商品不在法检目录之内,通常将其称为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出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凭中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对外索赔,弥补经济损失,因此,商检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当商品出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时,收货人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商检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受理并实施检验和出证。本条规定的商品质量不合格不局限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还可以包括其他品质内容,可分为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和特定质量,如规定成分的含量、性能、包装方式等。商检机构对不合格商品和残损商品实施检验后,根据结果出具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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