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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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规定。

  一、商检机构与“检验机构”的含义

  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因此,具体来讲,商检机构就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关于“检验机构”,根据本法规定,是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即只有经过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才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这次修改,将原商检法规定的“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本法规定的“检验机构”与商检机构是有严格区别的。“检验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经过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才具备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资格。商检机构是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和管理监督职能。

  二、商检机构与“检验机构”依法实施检验的含义

  (一)商检机构。根据本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即商检机构是对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法定机构。具体来讲,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而该检验必须由商检机构实施。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是海关验放目录内进出口商品的依据。同时,本法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因此,商检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此外,商检机构作为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检验”不仅仅是指从事法定检验,除依法从事法定检验外,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检机构对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依法对“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依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可以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检验机构”。根据本法规定,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即“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性质属于商业性委托检验。在具体检验鉴定内容上,也要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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