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五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人员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是保证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秉公执法、依法办事的重要制度,是克服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不能流于形式,或该回避的不回避,或相关应回避的人员以种种隐蔽迂回的办法,参与、介入和干扰依法进行的征收税款活动和调查处理税收违法案件的活动,导致影响税款依法征收或者对税收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进行不下去或直接影响处理结果。相关的税务人员依法依规定应该回避,应及时采取措施,请示报告,安排回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也要有专门的回避审查程序和环节。这次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专门规定了这样一条,有关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应当遵照执行,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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