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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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税务人员应该依法征税,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国家税收的征管工作,具体地落到税务人员身上,责任重大。若税务人员不能将应征的税款征收入库,必然使国家遭受损失,税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税务人员未认真核查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得,计算错误,漏管税源户等,有的情况下是相互勾结,徇私情,税务人员放纵偷、骗税,有的情况是工作马虎,不认真执法。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滥用职权造成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第二款所说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务人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如故意不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的税款、处以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不开付完税凭证、收据;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开付清单等。对此,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将其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条第三款规定,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是指税务人员为掩盖违法违纪事实,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控告人、检举人采取刁难、吓阻甚至陷害等手段,使控告人、检举人人格或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照本条规定,对税务人员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四款规定,是针对有些单位或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情况发生而作出的处罚规定,在法律中增加这一规范,是为了依法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发生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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