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七十六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七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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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从1994 年实行新一轮税制改革之后,税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行分税制,从征收管理上采取按税种和收入划分方案分开征收地方税和中央税,从税收的分成上明确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范围。具体到纳税人,如一个公司、企业、单位或个人,他所缴纳的税款,根据税种的不同,可能既有应上交给中央的部分,也有应上交给地方政府的部分,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属于中央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属于地方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在少数情况下,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也有通过委托交叉征税的情况。为了保证中央税和地方税及时足额入库,有效维护国家和地方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本法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分别征收管理,并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任何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本应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和税收收入作为地方税收予以隐瞒,加以征收,或者将本应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和税收作为中央税加以征收都是违法的,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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