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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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抗税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抗税的行为特征。所谓抗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通常表现为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破坏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工具,对执行职务的税务人员采取殴打、推搡、人身强制、伤害等方式直接侵害其人身安全的行为。威胁方法是指违法行为人以伤害税务人员或者其亲属的人身或者破坏其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要挟税务人员,包括直接当面威胁,也包括采取比如通过电话、信件恐吓等间接方式进行威胁。抗税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欠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是抗税行为,而应当以妨害公务行为论处。纳税人为单位的,因单位不能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也不能成为抗税行为的主体。如果单位的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也应当以妨害公务行为论处。抗税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行为人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对税务人员进行威胁,是为了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如果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对税务人员的征税行为不满,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行为,也不属于抗税行为。

  二、依法追究抗税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抗税罪。对犯本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暴力抗税的方法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多次抗缴税款或者抗税数额巨大等。

  三、依法追究抗税行为的行政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行为的罚款下限为“拒缴税款一倍以上”,比偷税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这主要因为抗税行为的违法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其手段更为恶劣,性质更为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抗税罪,并不以犯罪行为人拒不缴纳的税款达到一定的数额为必要条件,刑法也未对抗税罪的行为作具体界定,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都是犯罪。如果行为人的抗税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而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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