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对法律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这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到的问题。它关系到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从何时起开始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依照本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即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自该日起,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都要适用本法的规定;过去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法规定为准。同时,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法对2004年1月1日以前的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不适用,这以前的行为应当适用本法生效之前、该行为发生时的有效规定。本法自公布至实施间隔一段时间,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做好本法实施的准备工作,比如清理有关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制定实施本法所必要的具体规定,对本法进行学习宣传等,以确保本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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