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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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九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渔业港口管理问题的原则规定。

  一、我国现有沿海渔港1022个,内河渔港120个。这些渔港大多规模小,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历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这方面的管理职责。如《渔业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中规定,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考虑到渔业港口管理上的一些特殊性,本条第一款规定,渔业港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制定。

  二、本条第二款以下定义的方式对“渔业港口”作了界定。依照这一规定,渔业港口应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的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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